唐朝审理案子

作者:侠名 -
唐朝审理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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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唐代地方官中谁负责判案
  2. 什么时候启用三司会审
  3. 唐代断案流程

[One]、唐代地方官中谁负责判案

〖One〗、唐代地方司法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处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Two〗、唐代地方审判机关划分为州、县二级。

〖Three〗、在州,刺史为长官,掌一州狱讼;尹、少尹为州佐贰官,是通判官,职掌“通判列曹”事务,包括法曹司法参军事和户曹司户参军事审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Four〗、户曹司户参军事、法曹司法参军事分别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是为判官;录事参军是主典,行使勾检职能。在县,县令为长官,须“躬亲狱讼”。

〖Five〗、县丞为通判官,佐县令掌狱讼。县尉为判官,亲理庶务,“分判众曹”。主簿、录事为主典,主薄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纠正非违”;录事掌“受事发辰,检勾稽失。”

[Two]、什么时候启用三司会审

〖One〗、汉代以来,凡遇重大案件,由主管刑狱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审理。

〖Two〗、隋朝由刑部、御史台会同大理寺实行三法司会审。唐代则实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报中央的申冤案件,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等小三司审理;

〖Three〗、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判;对于地方上未决、不便解决的重大案件,则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评事充任“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明代时定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

〖Four〗、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使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清朝继承了三司会审制度,并增设热审、秋审、朝审制度。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

〖Five〗、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

〖Six〗、三者职权有所不同,“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刑部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十三清吏司等,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案及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地区案件,可处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后须经大理寺复核。

〖Seven〗、大理寺为复核机关,以大理寺卿为长官,凡刑部、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均须经其复核。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

[Three]、唐代断案流程

〖One〗、首先,案件由县官接收并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

〖Two〗、然后,县官将案件移交给地方官员,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和审理。

〖Three〗、地方官员会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词。

〖Four〗、接着,地方官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Five〗、最后,判决结果会上报给上级官员,经过审核后正式生效。整个流程注重证据收集和听证,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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