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减轻刑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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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隋朝刑事法律制度特点
隋唐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为辉煌的时期。隋朝立朝虽短,但它的成败得失却为其后唐王朝的统治留下了宝贵的经验,隋初的《开皇律》亦成为唐律的蓝本,即所谓的“隋亡而法不亡”。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律,集秦汉以来历朝封建法典之大成,不仅完成了儒家思想法典化的进程,更以精湛的立法技术和完备的法律内容为后朝及周边一些亚洲国家所吸收。
隋初统治者在进行全面的社会改革之际,将“德治”确定为统治国家的基本方针,欲通过仁政、德治,来改变当时的“君无君德,臣失臣道,父有不慈,子有不孝,兄弟之情或薄,夫妇之义或违,长幼失序,尊卑错乱”(《隋书.刑法志》)混乱局面。
为了体现德治,文帝以“帝王做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为由,大刀阔斧改革法律,废除繁法苛刑。
隋朝法律的成就集中体现在《开皇律》和《大业律》,均已不存。根据史料记载,《开皇律》在基本内容以及篇章体例上的贡献主要为:
『1』定律500条,凡十二篇,完善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
『2』刑罚上确定了死、流、徒、杖、笞的封建五刑制度;
『3』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等列为定制,创设了例减之制,进一步扩大了封建贵族官僚的法定特权;
『4』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进一步明确了封建刑律的打击重点。
隋文帝早年锐意求治,法制上多有建树。但后来的毁法专制,在开皇十年已经屡见不鲜。至晚年时,用刑尤峻,喜怒无常,过于杀戮。隋炀帝虽改定修成《大业律》,却是“欲袭制乱作乐之名,本无补弊救偏之意”。
《唐律.名例篇》的疏文明确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太宗“人有所犯,一一于法”(《贞观政要.公平》)
名例律,规定了唐朝法定的刑罚和刑罚原则,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
卫禁律,是有关警卫宫廷和保卫关津要塞的规定。
职制律,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厩库律,是关于公私牲畜饲养、管理和官府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
擅兴律,是关于军事控制、指挥和工程兴造方面的规定。
贼盗律,是有关惩治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的法律规定。
斗讼律,是关于殴斗伤人和控告申诉方面的规定。
诈伪率,是关于惩治伪造和**的规定。
杂律,为拾遗补缺规定,涉及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以及其他一些轻微危害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行为的规定。
断狱律,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狱政方面的规定。
[Two]、唐代藩镇割据的积极影响
〖One〗、藩镇割据的积极影响是促进了经济中心的南移。
〖Two〗、安史之乱之后大量北方的劳动者和手工业者南迁为南方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生产力,但是江淮地区的藩镇被废除掉后,唐朝政府削减了地方军队和地方官员配置,这无形中削弱了政府对于地方的控制能力,于是地方乡绅等势力逐渐壮大,许多问题地方政府需要借助他们的力量来完成,又由于他们拥有大量良田和产业,需要给北方提供高额的利税,这对于他们也是沉重的负担。
〖Three〗、于是在唐末南方爆发的几次反叛起义中,这些有钱有粮的社会中坚力量成为反叛的支持者,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五代十国,为尽可能的躲避战乱,这也让经济中心从江淮再次南移并持续到现如今的大格局,就如现在最发达的江浙沪粤。
[Three]、唐朝规定,死刑的执行方式有两种
〖One〗、唐代的法定死刑执行方式只有绞刑和斩刑两种。
〖Two〗、一种变化是种类变少,另外最大的变化是开始给人死的尊严,留有全尸。但是唐朝的死刑执行方式也有记载的枭兽刑罚和腰斩,主要多用于处置反叛和打击迫害自己的政治对手。弃市的刑罚在唐朝多代以绞刑和斩首,适用罪名也更加细化,如泄露军事机密故意毁坏水堤,临阵脱逃等等。汉唐的斩首刑罚上,总体上汉朝较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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