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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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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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古代的法庭叫什么
  2. 唐朝的接待礼仪

[One]、古代的法庭叫什么

〖One〗、大多数朝代都规定,大理寺判决的案件,须报刑部审批。明、清两代重大案件又实行了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的制度,俗称“三法司”断案。决狱之权虽在刑部,如大理寺不同意,仍要上奏皇帝再行裁决。

〖Two〗、清光绪二〖Fourteen〗、年(公元1898),曾把大理寺并入刑部,不久又分开仍称大理寺。针对有人常把“大理寺”误为僧人居住之地的情况,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遂改称为“大理院”,这一名称直使用到北洋政府时期,才算最终消失。

[Two]、唐朝的接待礼仪

〖One〗、官署名。汉改秦代典客为大行令,武帝时又改名大鸿胪。鸿胪,本为大声传赞,引导仪节之意。大鸿胪主外宾之事。至北齐,置鸿胪寺,后代沿置。南宋、金、元不设,明清复置,主官为鸿胪寺卿。主要掌朝会仪节等。

〖Two〗、《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典客,秦官,掌诸归义蛮夷,有丞。景帝中六年更名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鸿胪。属官有行人、译官、别火三令丞及郡邸长丞。”《后汉书.百官志二》:“大鸿胪,卿一人,中二千石......丞一人,比千石。”《明史.职官志三》:“鸿胪[寺]掌朝会、宾客、吉凶仪礼之事。凡国家大典礼、郊庙、祭祀、朝会、宴飨、经筵、册封、进历、进春、传制、奏捷、各供其事。外吏朝觐,诸蕃入贡,与夫百官使臣之复命、谢思,若见若辞者,并鸿胪引奏。岁正旦、上元、重午、重[Nine]、.....皆赞百官行礼。”

〖Three〗、鸿胪寺旧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一人,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四夷朝贡、宴劳、给赐、送迎之事,及国之凶仪、中都祠庙、道释籍帐除附之禁令,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凡四夷君长、使价朝见,辨其等位,以宾礼待之,授以馆舍而颁其见辞、赐予、宴设之式,戒有司先期办具;有贡物,则具其数报四方馆,引见以进。诸蕃封册,即行其礼命。若崇义公承袭,则辨其嫡庶,具名上尚书省。其周嵩、庆、懿陵庙,命官以时致享,若凶仪之节,宗室以服,臣僚以品,辨其丧纪而诏奠临赙赠之制。礼仪成服,则卿掌赞导之仪,葬则预戒有司具卤簿仪物。分案四,置吏九。其官属十有二:往来国信所,掌大辽使介交聘之事。都亭西驿及管干所,掌河西蕃部贡奉之事。礼宾院,掌回鹘、吐蕃、党项、女真等国朝贡馆设,及互市译语之事。怀远驿,掌南蕃交州,西蕃龟兹、大食、于阗、甘、沙、宗哥等国贡奉之事。中太一宫、建隆观等各置提点所,掌殿宇斋宫、器用仪物、陈设钱币之事。在京寺务司及提点所,掌诸寺葺治之事。传法院,掌译经润文。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之事。同文馆及管勾所,掌高丽使命。已上并属鸿胪寺。中兴后,废鸿胪不置,并入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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