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兼并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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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兼并唐朝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土地兼并唐朝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土地兼并唐朝以及为什么唐朝实行均田制反而导致土地兼并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块儿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为什么唐朝实行均田制反而导致土地兼并
  2. 为什么天宝年间 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严重
  3. 唐代江南地区的土地制度

[One]、为什么唐朝实行均田制反而导致土地兼并

你没有搞懂均田制的实行范围,唐朝均田制不是全民的,而是在不触动现有贵族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土地再分配,有着固有的缺陷,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1.均田制的实质就是李唐王朝在王室贵族与平民百姓之间做出的利益权衡,即为了维护政权而双方都不得罪。

2.所以,均田的土地大多来源于战争人口锐减而无主的荒地,均田范围十分有限,从史料来看,授田不充分,很多农民没有得到规定数量的土地,这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3.原有贵族势力依然强大,想方设法扩大自己的土地,凭借家族势力以及官僚权利,兼并土地不是什么难事。

4。唐朝法律规定土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买卖,土地必定趋于集中。

5.小农经济固有的脆弱性,抵抗自然灾害以及战乱的能力差,大块土地更有利于获得效益,而不像今天的机械化农业之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更能获得效益,这是优胜劣汰,自然选取,当时生产力条件下的必然趋势。

所以,唐朝均田制实行只是矛盾的暂时缓和,必然要崩溃

[Two]、为什么天宝年间 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严重

〖One〗、天宝为唐玄宗李隆基统治后期的年号,也正是由于天宝年间发生了安史之乱,大唐由盛转衰。土地买卖兼并之风盛行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Two〗、一是唐玄宗统治后期安于享乐,朝廷上下奸臣当道,边关武将拥兵自重。

〖Three〗、二是由于大唐经济文化的发展,太平日子过久了,唐朝的府兵制度早已是腐朽不堪。

〖Four〗、三是由于唐玄宗统治后期,宦官干政,民族矛盾上升,吐蕃等少数民族和唐朝矛盾尖锐。

[Three]、唐代江南地区的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在隋朝建立之初就一直备受隋文帝所重视,此后在文帝和炀帝统治时期相继进行了几次大规模的核查工作,使得隋朝前中期的土地制度还能够有序实行。但是到了隋炀帝统治的后期,原有的均田制开始被不断发展的封建地主阶级势力所破坏,土地兼并成为了隋朝末期最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成为加剧社会阶级矛盾的最为主要的原因。

在如此严峻的土地兼并现象之下,隋朝的中央政府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行动,隋炀帝还在为自己的千古一帝的目标进行着残暴的统治。三征高丽、巡游江南成为了隋炀帝最后帝王生活的最大旨趣,隋朝广大民众纷纷失去自己的土地,由此在隋朝末年形成了大规模的频繁的农民大起义。

公元624年,在基本完成了唐朝在全国范围内的封建统治之后,李渊迅速和自己的政治集团进行商议决策,认为当前的主要任务已经从平定军阀势力,转化为了发展社会经济。尽管隋朝为唐朝留下了比较丰厚的家底(主要体现在粮仓储存的粮食方面),但是经历过隋朝末年土地兼并的发展,以及隋末农民大起义个军阀战争的冲击,唐朝初期的土地占有现象十分混乱,根本没有统一的规定,为此李渊出台了均田诏令。

主要授田内容基本上和隋朝时期一致,中年(18—20)授田100亩,但是可以不需要服劳役,丁男(21—59)同样受田100亩,但是需要交纳相应的服役赋税。其中的80亩为政府在其死后需要收回的口分田,另外20亩则是可以由自耕农继承的永业田。此外对于60岁以上的老人、残疾人等男性群体授田40亩,女性授田30亩。另外在贵族、官员等方面的授田数量有了明显提高,这显示了封建地主阶级势力的不断发展。

《唐会要》载:"始定均田賦稅。凡天下丁男。給田一頃。篤疾废疾。給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為戶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分為世業。余以為口分。"

唐朝时期所颁布的均田制度在授田数量、授田群体的区分以及授田原则上,虽然都基本上依据隋朝时期的均田制度为基础,但是却又展现出了许多不同的特点,特别是新的特产,这些新的特点基本上是适应唐朝建立和在全国的封建统治基本上确立之后的形势发展需要的,同时我们也能够从这些授田的新内容和新特点中,分析出唐朝时期社会形势出现的新变化。

首先在授田对象的选取方面,虽然授田的主要对象依然是全国范围内的主要自耕农群体,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到了唐朝时期已经取消了对于妇女、奴婢以及部曲的授田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女性在唐朝时期已经不在授田范围之内了。对于妇女群体的取消授田,展现了唐朝时期妇女实际上经济地位以及社会地位的下降。

而取消对于奴婢、部曲等封建地主依附群体的授田规定,则展现出了唐朝时期对隋朝时期封建地主肆无忌惮地发展以及兼并土地行为的限制和打压,当然其打压的主要对象还是拥有着数百年发展基础的门阀士族群体。除了取消了对于以上群体的授田之外,唐朝还增加了对于一些新兴群体的授田规定,比如僧道、杂户、官户以及工商业者。

《新唐书》载:"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受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

儒释道在经过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激烈碰撞与融合之后,在隋朝时期逐渐展现出了和平的发展局面,唐朝时期佛道两派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尤其是佛教成为了当时唐朝前期发展速度最快的教派。由此封建统治者也开始注重对于这些信徒的授田,这也从侧面中反映了唐朝时期的寺院经济势力的上升和壮大。

最后一点就是唐朝对于封建地主势力的授田规定更加完善,比如官僚和勋贵的授田都是严格按照等级规定进行的,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够限制封建地主势力的土地兼并行为。在土地买卖方面,唐朝无疑对此展现了默许的态度,这就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唐朝在适应现实情况需要的同时,却也为之后均田制的瓦解埋下了伏笔。

新颁布的均田制对于唐朝建立之初,特别是在基本上确立在全国范围内的封建统治之后,整个社会百废待兴之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土地制度在中国古代封建历史时期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唐朝统治者就是抓住了封建统治的根本基础,才逐渐稳定了唐朝的统治。

在均田制度颁行,并且不断确立之后,唐朝也相继出台了与均田制度相适应的租庸调制度。租庸调制度在隋朝时期即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规定,但是其中的庸却在隋朝时期并没有形成制度,唐朝时期将其进一步发展和丰富,使其逐渐成熟化和制度化。

《旧唐书》载:"租庸调法以人丁为本,开元後久不为版籍,法度废弊。丁口转死,田亩换易,贫富升降,悉非向时,而户部岁以空文上之。又戍边者拒其租庸,六岁免归。"

租庸调制度,即分为了田租、户调以及庸三个部分。田租基本上是按照人头税的原则进行征收的,即每年每丁需要交纳2石的粟。而户调则是按照所种植的麻或者绢缴纳不同数量的实物。服役方面也是每个丁男都必须要承担的义务,但是按照现实情况这种服役可以作出相应的转化,这时候就需要了庸来起作用了。

比如,国家规定每个丁男的U役数量为一年二十天,但是如果国家不需要丁男进行这么久的服役的话,那么就需要丁男缴纳相应的税来免除自己需要承担的兵役负担。但是如果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所需要的差役超过正常规定的话,那么政府也会相应地免除丁男的相应的田租和户调,以便缓解每户家庭的经济压力,这一点还是比较人性化的。

唐朝所颁布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从内容上看我们依然可以发现自北魏时期均田制颁布之后中的熟悉内容。因此我们也可以将北魏时期以后中国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发展,联系在一起,做一个全面而又宏观的考察,这也方便我们深入理解。

1.唐朝初期颁布的均田制对于唐朝社会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以及在全国封建统治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其虽然在隋朝基础上制定出来,但是在授田数量、授田群体以及授田原则上有着很多明显的变化,这也是唐朝依据社会形势的变化所作出的改变。

2.租庸调制作为中古时期重要的赋税制度,虽然仅仅在唐朝实行了一百多年的时间接不得不被废除了,但是其对于唐朝前期国家经济的有序发展,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是有着重要帮助的。特别是唐朝前期曾经发动过大量的对外征服战争,这些军费是离不开租庸调的。

3.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唐朝颁布的均田制,实际上是在不触碰封建地主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实行的,特别是对于官僚和贵族授田数量的提高,更凸显了这一原则。而且官僚和贵族也能够通过自己的封建特权,免除相应的租庸调,这也充分展现了其封建性质。

好了,关于土地兼并唐朝和为什么唐朝实行均田制反而导致土地兼并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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