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司法制度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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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司法制度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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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古代司法审判最成熟的朝代
  2. 清末司法改革的特点及意义
  3. 唐朝法律制度

[One]、古代司法审判最成熟的朝代

〖One〗、[One]、法律雏形自从周朝将大赦天下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写进法律之后,这项制度被延续至今。据记载在周朝时期,掌握这一司法特权的官员叫做“司刺”,其中大赦明确为“赦幼弱,赦老旄,赦蠢愚”。此时大赦已经有了一定的法治雏形。此后接棒的秦朝统治者并没有延续周朝宽简用刑的司法理念。暴政之下,秦朝司法制度似乎成为了秦朝高层一项镇压百姓的暴力工具。虽然胡亥执政时赦免了20万骊山刑徒,但是这都是迫于当时的形势。毫无从司法制度考虑而言。

〖Two〗、两汉时期,秦朝灭亡给了两汉的统治者很大的刺激。因此他们在秦朝司法制度的基础上,采取了大赦、特赦、减赎三类方式赦免。刘邦和刘秀分别赦免了9次和19次。汉武帝执政时期,西汉总共赦免了18次。可见大赦制度在两汉时期已经开始慢慢的完善。

〖Three〗、接棒两汉统治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大赦在整个司法制度中并没有体现出他应有的作用。因为在这段历史时期,大赦似乎已经到了泛滥的边缘。仅东晋统治时期大赦天下就多打83次,这几乎是华夏历史上大赦次数比较多的时期。可见大赦之徒从周朝开始到魏晋南北朝,他并没有形成一整套成熟的司法制度。

〖Four〗、[Two]、法律完善此后的隋唐时期标志着无论是封建制度还是司法制度,都已经走到了一个相当完备的阶段。到了唐朝更是对大赦的制度有了明确的规定。《唐律疏议》成为了这一司法制度的代表范本。它的出现意味着唐朝成为赦免制度最成熟和最健全的历史时期。

[Two]、清末司法改革的特点及意义

〖One〗、首先,中华法系两千年的发展贯穿在其中的一条主线就是礼对法律的影响逐渐增大,从西周时期创制周礼,到西汉时期董仲舒进行春秋决狱改革,开始引礼入法,再到唐朝时期真正确立中华法系礼法合一的特征,礼在中国法律发展中始终占据着一个重要地位。而在清朝,司法改革出现的礼法之争的主要争论就在于礼教制度是否应该继续存在,这也意味着,中国的法律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既礼法分离。中国的法律发展开始向西方看齐,开始向法律现代化迈出第一步。

〖Two〗、其次,《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作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具有近代意义的诉讼法,这两部草案是以资产阶级国家的诉讼制度和原则为基础的,是中国法律开始近代化的一个标志之一。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程序法草案,意味着诸法合一的中华法系开始走向瓦解,中国法律中开始有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分。有助于人们司法观念的形成,并为中华民国时期诉讼法的修订及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Three〗、再次,清末司法体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改变了中国两千多年的行政与司法合二为一的传统与体现专制主义的审判诉讼制度,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并确立了一系列司法机关的新职能,开始引入西方近代社会的监察体系,拉开了中国近代司法的序幕,开启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虽然在清朝覆亡在即的历史背景下不可能全部施行,但却为民国时期司法机关体系的建立和近代意义的诉讼审判制度的缔造,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Three]、唐朝法律制度

〖One〗、唐朝的立法活动前期以修律为主,后期主要是编敕与制颁刑律统类。先后制定了《武德律》、《贞观律》、《唐律疏议》、《大中刑律统类》、《开元律》及《开元律疏》,还有《大中刑律统类》。它们被统称为“唐律”。

〖Two〗、唐律内容涉及刑事、民事、经济方面的内容。在刑事方面,主要罪名有危及封建国家政权、有损皇帝尊严罪,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造妖书妖言等罪,有悖逆封建家庭伦常罪,如不孝、不睦、不义等,有官吏失职、渎职、擅权、贪赃等犯罪,如擅离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枉法贪赃等。此外还有触犯封建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罪,危害公众、妨碍城市和市场管理罪,侵犯人身罪,侵夺财产罪等。

〖Three〗、唐朝刑罚制度主要是五刑,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共20等。除“十恶”等一些严重的犯罪外,在许多情况下,可以用铜来赎五刑。

〖Four〗、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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