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规定的刑罚

作者:侠名 -
唐朝规定的刑罚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唐朝规定的刑罚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唐朝规定的刑罚以及唐朝法律制度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块儿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唐朝法律制度
  2. 唐代的法律比较好的是
  3. 唐代婚姻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One]、唐朝法律制度

〖One〗、唐朝的立法活动前期以修律为主,后期主要是编敕与制颁刑律统类。先后制定了《武德律》、《贞观律》、《唐律疏议》、《大中刑律统类》、《开元律》及《开元律疏》,还有《大中刑律统类》。它们被统称为“唐律”。

〖Two〗、唐律内容涉及刑事、民事、经济方面的内容。在刑事方面,主要罪名有危及封建国家政权、有损皇帝尊严罪,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造妖书妖言等罪,有悖逆封建家庭伦常罪,如不孝、不睦、不义等,有官吏失职、渎职、擅权、贪赃等犯罪,如擅离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枉法贪赃等。此外还有触犯封建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罪,危害公众、妨碍城市和市场管理罪,侵犯人身罪,侵夺财产罪等。

〖Three〗、唐朝刑罚制度主要是五刑,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共20等。除“十恶”等一些严重的犯罪外,在许多情况下,可以用铜来赎五刑。

〖Four〗、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Two]、唐代的法律比较好的是

〖One〗、唐代行用实施的法规有律、令、格、式、敕、典、例等多重法律格式,其中以律、令、格、式四种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如唐高宗说:「律令格式,天下通规」。

〖Two〗、如唐高宗说:「律令格式,天下通规」(《旧唐书。刑法志》);睿宗下敕说:「律令格式,天下之本」(《唐会要。定格令》);《唐六典。尚书刑部》记载:「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充分说明律令格式是法定的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此外还有敕、典、例为补充形式。

〖Three〗、律是唐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狭义的「唐律」即专指它。据《太平御览》引杜预〈律序〉:「律以正罪名」。唐代律的主要作用也正是「正刑定罪」。律在各种法律形中最为稳定,地位也比较高。内容规定了各种刑法原则,和各种犯罪的认定与科刑的标准,也以说是一部刑律或是称作刑法典。

〖Four〗、令的作用是「设范之制」,是有关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所谓「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新唐书。刑法志》)。令所涉及内容包括官员的设置、品秩、俸禄、选举、考课,国家际祀的礼仪,及户口、田制、赋役、仓库、厩牧、关市、医疾等制度方面的规定。可以说,唐代的令就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政管理条例。唐前期在武德、贞观、永徽及开元年间都曾修令。

〖Five〗、格的作用是「禁违止邪」。唐代各皇帝十分重视格的编纂、删定。格是本朝及前朝皇帝临时颁布的针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进行刑事镇压或行政处罚的制敕,经有关部门总结,加工修改,去掉重复及相抵触的内容,按尚书省二〖Fourteen〗、曹分目,分门别类汇编而成单行法规,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刑事特别法或行政特别法的性质,其效力往往大于唐律本身。这些按部门分类的条格,留于本司行用的,叫「留司格」;颁行于天下诸州县共享的,叫「散颁格」。唐太宗贞观时删格敕三千余件,定留七百条,为格十八卷。高宗永徽定《留司格》十八卷,《散颁格》七卷。

〖Six〗、式的作用是「轨物程事」。唐初武德定式〖Fourteen〗、卷。贞观修律,定式三十三卷。垂拱删式为二十卷,其后《神龙式》、《开元式》并为二十卷,但其篇目为三十三篇,「亦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名其篇目」(《旧唐书。刑法志》)。唐式今亦散佚,古藉中仍可见些条文,如《唐律疏议》的疏文中有多处引用《式》文,计有〈刑部式〉、〈职方式〉、〈监门式〉、〈兵部式〉、〈礼部式〉、〈户部式〉等。

[Three]、唐代婚姻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One〗、在法律上,唐代只允许男子拥有一个宅妻,《唐律》不允许任何人破坏违背这一制度,严格维护、执行一夫一妻制,对有妻更娶的情况,法律给予严厉的制裁。一夫只能有一妻,经正式婚礼程序而成的妻子,除依法律之外,其地位不得任意更改,唐律解释为“一夫…妇,不刊之制”。这里的“妇”,指的是“妻”,而“刊”,指的是改变,就是一夫一妻,是不变的婚姻制度。

〖Two〗、法律中规定如果有妻再娶妻,后娶妻不能被视为妻,不仅要判离,男方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妻的地位不能动摇,所以妻、妾乱位或者是以婢为妻的行为都是触犯唐律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虽然纳妾在法律中没有被禁止,但妻、妾在家庭中是有严格的尊卑么分的,宅庶地位是不同的,妻、妾之间有严格的等级,不得以妻为妾或者以妾为妻,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于唐朝规定的刑罚,唐朝法律制度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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