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朝女子不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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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One]、不若桃李嫁东风出处
〖One〗、出自:宋代张先的《一丛花令·伤高怀远几时穷》。
〖Two〗、伤高怀远几时穷?无物似情浓。离愁正引千丝乱,更东陌、飞絮蒙蒙。嘶骑渐遥,征尘不断,何处认郎踪!双鸳池沼水溶溶,南北小桡通。梯横画阁黄昏后,又还是、斜月帘栊。沉恨细思,不如桃杏,犹解嫁东风。
[Two]、宋代对妇女犯罪的规定
〖One〗、北宋律法对强奸有夫之妇者,“决杀”。南宋编撰的《庆元条法事类》在“诸色犯奸”条目中规定:“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Two〗、南宋律法对强奸罪的处罚已经很严厉了:“流三千里,配远恶州”;如果对被侵犯妇女的身体造成损伤(宋代法律术语叫“折伤”),则判决绞刑;就算强奸未遂(宋代法律术语叫“未成”),也要刺配五百里。这一立法显示了宋朝更加注重对女性的法律保护。
〖Three〗、按宋朝的法律伦理,妇女被强暴时奋起反抗、杀死施暴者,是可以免罪的。北宋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昌州有个叫何任的妇人,“夫死已经十年,守志不嫁”,一次亡夫的兄弟卢化邻竟来逼奸,“阿任仓卒之间,无可逃免”,杀了卢化邻。因为出了人命,便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最后,皇帝下诏宣布阿任无罪,并表彰了她,“支赐绢五十匹”。
〖Four〗、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创造性地确立了“强奸幼女罪”:奸污“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意思是说,对十岁以下的幼女进行性侵犯,即使幼女同意或主动,也等同于强奸罪(宋代法律术语叫“虽和也同”)。
〖Five〗、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Six〗、这段话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犯了猥亵强奸罪,就会被判处绞刑。如果强奸未遂,杖责一百下并且流放到三千里以外的地方服苦役。但是如果强奸十二岁以下的女孩,虽然强奸未遂或者达成和解都要按强奸罪论处。
〖Seven〗、再看看大清,如果是一般强奸,强奸既遂的判处绞监候,即判处绞刑,秋后再审是否执行死
〖Eight〗、刑;强奸未遂的,杖责一百,再流放三千里。和奸罪的惩罚比较轻,一般是杖责,被奸
〖Nine〗、女子有丈夫的杖责八十,没有丈夫的杖责九十。但强奸、和奸的是幼女这种令人发指的
〖Ten〗、罪行的话,情况就不一样了,必须得严惩:
1〖One〗、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
1〖Two〗、;其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者,拟斩监候。
1〖Three〗、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并致死的,以及强奸十岁以下幼女的,话不多说一条路——斩。强
1〖Four〗、奸十岁到十二岁的判斩监候,等秋审再决定死还是不死。
1〖Five〗、和十二岁以下幼女和奸的,根据强奸罪进行处罚,判绞刑,秋后问审。
1〖Six〗、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奸同强论
[Three]、为什么好女不嫁莆田郎
〖One〗、很多人提及莆田,就会说莆田人脾气坏,说话凶,喜武好斗,蛮劲十足。就是莆田人和莆田人之间用方言平常对话,旁人听起来也好似吵架,得赶紧远观。
〖Two〗、除了方言、性格之外,“好女不嫁莆田男”一句,也是众人吐槽莆田人的利器。殊不知,这句福建地区远近闻名的俗语,不小心让莆田人了“背黑锅”。这句俗语的上下文其实是这样的:“好男不娶福州女,纵得功名也枉然;好男不娶福州女,要娶就娶莆田妹;好女不嫁莆田男;纵然富贵也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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