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户籍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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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唐朝一县多少户
  2. 隋唐时期的户籍制度是怎样的
  3. 唐朝时期中国社会家庭结构发生较大变化

[One]、唐朝一县多少户

〖One〗、唐初武德年间(公元618—626年)以5000户以上为等,2000户以上为中等,1000户以下为下等。到了开元天宝之际,唐朝臻于极盛,户口繁多,因此分等标准也随之提高。开元十八年(公元730年)定6000户以上为上县,3000户以上为中县,不满2000户为下县。

〖Two〗、唐代开始,县令长的分别正式取消,县的长官一律称令。县的分等标准也明确规定为地位、户口与地理条件的综合,并以之分全国的县为赤、畿、望、紧、上、中、下七等。京都所在之县为赤县。唐代首都为西京,辖长安、万年二县;陪都一为**,辖洛阳、河南二县;一为北京,辖太

〖Three〗、原、晋阳二县,这六县都称为赤县,也称京县。首都及陪都所在的京兆府、河南府及太原府的其他82个属县称为畿县,所以后来靠近首都的地方就俗称为近畿。赤、畿以外的所有县则以户口多少,“资地美恶”(即地理环境的优劣)等标准为据而划分为望、紧、上、中、下等五等。以开元二十八年(公元740年)为准,共有望县78个,紧县111个,上县446个,中县296个,下县554个。

〖Four〗、赤、畿两等县带有卫戍性质,尤其赤县地位崇高,所以数量有时有点弹性。如河东道文水县为武则天故里,武氏执政时改为武兴县,并与太原、晋阳同为京县,唐中宗复辟以后,依旧回改为文水县,京县地位也自然撤销。望、紧两等县带有冲繁性质,表示地理位置重要而又事务繁剧。所以数量不是太多。

[Two]、隋唐时期的户籍制度是怎样的

隋唐时期的户籍制度是以户为单位,实行“丁口计算”的制度。每户必须有一名户主,户主负责管理家庭成员的生活和工作。户籍贯彻了“籍贯原则”,人们的身份和权利都与籍贯有关。此外,户籍还规定了人口的分布和职业的分布,有利于政府管理和调配资源。在这种制度下,人们的社会地位和职业是固定的,且不易改变,这也限制了社会的流动性和发展。

[Three]、唐朝时期中国社会家庭结构发生较大变化

〖One〗、从古至今,中国人都对家庭十分看重,重视血缘亲情。中国的家庭观念起源是来自于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后来在儒家文化的推行下影响越来越深远,直至今日仍然影响着年轻人对于家庭的建立和维系。

〖Two〗、因为家庭观念的延续性,其实唐宋两朝的家庭规模是大致相同的,主要是以五口之家为主,但是由于唐宋两朝政策上的区别造成了两者表面上家庭人口悬殊的现象。

〖Three〗、唐朝礼法规定促进了“相冒合户”现象,促进了大家庭的产生

〖Four〗、家庭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基本血缘群体,但是从古代官府户籍登记的角度来看,是国家征税服役的计算单位。因此从每个王朝的角度来说,准确计算户籍数目十分重要。

〖Five〗、在先秦时期,首先经历过商鞅变法的秦国开始实行小家制度,要求及冠或者成婚之后的儿子脱离父母的家庭,组建自己的小家庭。

〖Six〗、自此秦国开始脱离宗法制的影响,在那时的家庭一般都是两代人,即为父母和未成年的子女,这种家庭结构和现如今的核心家庭结构一致。

〖Seven〗、在汉初,家庭结构和规模和之前的并无两样,但是随着统一带来的稳定局面的产生,以贾谊为代表的大家们开始纷纷对于商鞅变法实行的家庭管理制度持有异议。

〖Eight〗、之后汉武帝又将儒学定为官方思想,主张以孝道治理天下,于是父母在世时就分家的行为逐渐遭到批评,民间也慢慢建立起三世同堂的家庭结构,五口之家变为通常情况下的家庭规模。

〖Nine〗、从东汉末年到南北朝时期,在北方地区某些家庭为了避祸,依附于当时的士族大家,因此出现了千人规模的特大型复合家庭,当时这只是极少数现象,绝大部分家庭还是维持着之前的规模。

〖Ten〗、但是到了隋唐时期,因为强大的中央集权统治再次出现,士族大家的势力逐渐衰弱,官府开始加大对于一般民户的掌控,因此少数的大家庭也回归了正常的规模和结构。

1〖One〗、在唐代时期,在正史典籍的记载中可以发现,普通家庭的人口数明显多于秦汉时期。尤其是在敦煌吐鲁番户籍资料中可以查阅到,大多数家庭超过了五口,平均的家庭规模是八口之家,甚至有些时候到达了九口。那么究竟是为什么唐朝家庭规模如此之大呢?

1〖Two〗、这主要是出于两点缘由,最为重要的缘由是唐朝法令的影响。因为唐朝法令明确规定,如果祖父母或者是父母在世时,子女或者子孙不得分家,否则可能会面临流放三年的刑罚。

1〖Three〗、虽然这一法令是唐朝政府将礼制和法令相结合而出现的产物,只是在道德层面上具有比较大的约束力,重要是倡导统一大家庭的维系,违反者不一定就会受到这样严厉的惩罚。但是考虑到在封建社会下法律和官府对于普通百姓的权威性和约束性,这样一条法令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达到了维系家庭关系的作用。

1〖Four〗、因此在很多时候,即使子女在父母在世时已经分家,各家财产也已经分割好,但是仍然在官府登记户籍时谎称并没有分家,将几个小家庭合在一起申报,将父亲或者祖父作为户主,这就是所谓的“相冒合户”现象。

1〖Five〗、这样一来,大家长们既可以满足孩子们想要分家单过的愿望,又能按照官府规定办事,是一举两得的行为。同时官府并非不知道民间这样的私下行为,对于分家分割财产这种行为也并没有异议,只要各个小家庭在户籍上仍然属于一个大家庭,官府是不会横加干涉的。

1〖Six〗、在《唐律疏议》中就有相关的法律记载:“但云别籍,不云令其异财,令异财者明其无罪。”

1〖Seven〗、因为在当时“相冒合户”属于常态,因此官府也了解用户籍来统计数字是不正确的,因此官府更加看重的数字是“丁”的数目。同时为了具体地记录人丁,唐朝官府根据年龄将人口分为从黄、小、中、丁、老五个类型的人群。

1〖Eight〗、第二个缘由在于,在唐朝的户籍上有些可能记录了大龄女儿,虽然这其中有一部分可能已经在婆家入籍,但是在娘家仍然记录在册。

1〖Nine〗、再者奴婢虽然可以被视作为唐朝人的家庭财产,但是有些家庭在户籍上还把奴婢登记在册,有其详细的姓名、年岁,因此唐朝户籍上的人口偏多,及爱听规模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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